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 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粮食、商业、轻工、外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改善生产、加工、 贮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共同协作,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做好防霉去毒工作。
第三条 防止粮食、油料霉变的工作,按《粮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利用含黄曲霉毒素超出允许量标准的粮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时,必须在 工艺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产品符合标准后方可供食用。
第五条 品工业用发酵菌种须由供应单位进行鉴定,新筛选菌种应按《新资源食品 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使用菌种的单位应注意防止菌种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为确保婴幼儿健康,粮食部门应提供不得检出黄曲霉毒素的粮食,作为生产 婴幼儿代乳品的原料,生产部 应加强原料和产品的检验工作,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第七条 产黄曲霉毒素的菌种应根据卫主部《菌种保管条例》规定,按乙类菌种进行 管理。黄曲霉毒素应按剧毒药品的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种、毒素的试验、检 验单位,皆应作好人员防护(包括试验室防护设备及工作人员的保健补助)及消毒工作,防 止污染,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 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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