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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5-27 00:00:00    浏览次数:20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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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 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粮食、商业、轻工、外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改善生产、加工、 贮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共同协作,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做好防霉去毒工作。 
第三条 防止粮食、油料霉变的工作,按《粮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利用含黄曲霉毒素超出允许量标准的粮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时,必须在 工艺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产品符合标准后方可供食用。 
第五条 品工业用发酵菌种须由供应单位进行鉴定,新筛选菌种应按《新资源食品 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使用菌种的单位应注意防止菌种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六条 为确保婴幼儿健康,粮食部门应提供不得检出黄曲霉毒素的粮食,作为生产 婴幼儿代乳品的原料,生产部应加强原料和产品的检验工作,以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第七条 产黄曲霉毒素的菌种应根据卫主部《菌种保管条例》规定,按乙类菌种进行 管理。黄曲霉毒素应按剧毒药品的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种、毒素的试验、检 验单位,皆应作好人员防护(包括试验室防护设备及工作人员的保健补助)及消毒工作,防 止污染,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 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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