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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28 00:00:00    浏览次数:24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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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
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
微生物产品;(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
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
原则。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三)企业标准;(四)食用安全性
的保证措施;(五)设计包装及标样稿;(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
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
技术资料包括:(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
调的功能;(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
和有害分);(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
位点及特性;(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
可疑致敏性和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
(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
录。
  第四章标识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
表R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R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明示或暗示可以
治疗疾病;(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三)卫生部规定的R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监督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进行重新评价:(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三)其他原因需要R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
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
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R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
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R卫生法》及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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