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许可证制度真的能够奏效,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则也不失为一个合适的监管手段。事实上,在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的几个监管环节上,除已经在实施中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生产许可证外,正在整合或修订实施的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等。
将监管措施的重心放在许可证制度上,大概是源于我国工业品监管体系里许可证制度的成效,但以此而下探到食品安全领域,似乎还有可商榷之处。工业品,因其能够且必须量化生产和供应,而使许可证制度有g在空间,本质上,这是一个可追溯性(产品、厂商、生产环节)的问题:因其需要量化生产,而天然存在进入门槛,这包括需要设立企业、落实技术和生产设施、人员;因其需要量化生产,而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尽可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再进一步,因其售后服务乃至产品责任的处理如召回制度,而g求其产品可以被追溯。这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问题,一旦庙确定,其他问题自可迎刃而解。所以,如果笔记本出了问题,主管部门自可垂手而治,只需责令厂商直面问题即可。
食品则不然,多数情况下,其本身就不是量化生产的,而且即使在某个环节可以部分实g量化生产,做为其主要原料来源的农畜产品,却不能量化;工业品的缺陷较易被察觉,食品的则较难被发现;而食品即时消费并且保质期较短的情况,进一步降低了产品可追溯性的效果。最后,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则诸如一个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应属于得之既易,失之亦无足惜的情况了。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也表示了对此的无奈,第29条即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排除在许可证管理制度之外,但他们却是寻常百姓食品消费的一个重要提供者。而到了农产品(000061,股吧)层面,在更早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则只有“<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这样的一段宣示了。实际上这也是必然的,我们的整个制度和目前的发展阶段,绝对无法接受和承受一个成本极其高昂的、标准化或产业化生产农产品和食品的产业。
无论如何,如果链条已断,则许可证制度的功效,必然大打折扣。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强化许可证制度的意义,还包括明确食品提供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身份。但这样一个定位对于这些提供者而言,恐怕也有“非不为也,不能也”的时候,相对于工业品而言,食品还存在一个更为复杂的难题,即对工业品的质量而言,我们更关心其“什么可以有”,而对于食品,用枪匦牡,却是其“什么不能有”,这样一个难题,也许食品提供者本身就没有能力回答,而就更属于许可证制度彻底无法解决的问题了。既然如此,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着重点,恐怕还需要进一步思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