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都经历过不良的食品反应,但只有少数人(大约8%的婴儿和2%的成人)产生过强烈的因食品蛋白质引起的过敏反应。食品过敏原的安全性问题要求食品的生产者、管理者以及消费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共同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降至最低限。
征求意见中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增加食物过敏原标示要求。要求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V惺褂靡妆媸兜拿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鱼<坝憷嘀破
蛋类及蛋类制品
花生及花生制品
大豆及大豆制品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
同时还要求,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在国标中明确要求标注食品过敏原政策的出台,不仅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也将进一步推动了我国食品产业产品信息向公开化的方向发展。
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示的要求:
美国:
《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规定,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其中食品过敏原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小麦、花生、大豆。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等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但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如果违反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欧盟:
2003/89/EC指令,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潜在过敏成分为:含麦麸的谷类、甲壳类、鱼类、鸡蛋、大豆、牛奶和奶制品、坚果和坚果类产品、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 (10mg/kg或10mg/L)。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日本:
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是五种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物质。 建议对另外的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识。
韩国:
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
英国:
标签上列明产品中存在的特定过敏原,标识范围与欧盟的相同。
加拿大:
任何产生;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源,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澳大利亚/新西兰:
对没有进行正确的过敏原标识的情况“绝不姑息”,对那些允许不合格标签食品进入市场的部门将会给予非;严厉的惩罚。
瑞士:
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广州: 《亚运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地方技术规范已经实施,规范;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要求含有名单上过敏原的亚运食品必须如实标注。以下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
含有谷蛋白的谷物(小麦、面筋、荞麦、黑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及其产品);
甲;类、贝类动物及其产品(虾、蟹、蛤、牡蛎、扇贝等);
蛋类及蛋类产品(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等);
鱼类及鱼类产品、海产品(鳕鱼、金枪鱼、三文鱼、鱿鱼等);
花生、大豆、芝麻及其产;;
乳及乳制品(牛奶、奶酪、奶油等);
木本坚果及坚果类产品(榛子、开心果、腰果、核桃、杏仁等);
蔬菜、水果、食用菌(芹菜、胡萝卜、扁豆、豆芽、苹果、猕猴桃、草莓、桃、桔子、;果、荔枝、桂圆、红毛丹、蘑菇等);
调料(味精、芥末、咖喱、黑胡椒、辣椒、花椒、小茴香、孜然等);
10mg/kg或更高浓度的浓缩亚硫酸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