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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须有“合法身份”
发布日期:2006-05-22 00:00:00    浏览次数:20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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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4月15日,济宁市九成以上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质监部门将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凡使用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香料、营养强化剂等24类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都要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备案时,企业要明确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过量和超范围使p。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若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未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除外),食品生产企业将被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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