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15日,济宁市九成以上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质监部门将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凡使用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香料、营养强化剂等24类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都要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备案时,企业要明确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过量和超范围使p。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若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未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除外),食品生产企业将被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