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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6-24 00:00:00    浏览次数:194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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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01120 

【实施日期】 19901120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题注】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糖果卫生的监督管理,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浆、可可粉、可可脂、奶制品、凝胶剂为主要原料,添加各种辅料,按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 

第三条 糖果纸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油墨应选择含铅量低的原料,并印在不直接接触糖果的一面。若印在内层,必须在油墨层外涂塑,或加衬纸(铝薄或蜡纸)包装,衬纸应略长于糖果,使包装后的糖果不直接接触到外包装纸,衬纸本身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糯米纸铜含量不得超过100g/kg,没有包装纸的糖果及巧克力应采用小包装。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使用淀粉做防粘剂应先烘(炒)熟后才能使用,并用专门容器盛。 

第六条 需要回炉溶化的糖果,若有包装纸的必须先将包装纸去掉,不得连同包装纸一起入锅溶化。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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