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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猕猴桃酱 SB/T 10058—92
发布日期:2005-06-07 00:00:00    浏览次数:246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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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猕猴桃酱 SB/T 100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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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竟娑了猕猴桃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猕猴桃为原料,经去皮、破碎或打浆、加白砂糖、果胶浓缩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猕猴桃酱。

2 引用标准

GB 11860 蜜饯食品理化检验方法

GB 12295 水果蔬菜制品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光计法

GB 12308 金属罐食品罐头包装纸箱技术条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1671 果蔬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n 246 果胶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果实成熟新鲜、风味正常,无霉烂,无病虫害。

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3.1.3 果胶

应符合GBn 246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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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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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 泽┃ 呈均匀一致的绿黄色或棕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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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态 ┃ 酱体呈胶粘状,块状酱应有部分果块,泥状酱无果块。酱体徐徐流散时

               ┃ 无汁液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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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与气味┃ 具有猕猴桃果酱应有的风味及猕猴桃果香味。无明显焦糊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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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杂质 ┃ 不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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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来杂质系指在果酱生产过程中混入的杂物,如碎玻璃,昆虫等有害物质和

竹木屑、金属屑、煤屑等杂质。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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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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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溶性固形物(按折光计20℃),%, ≥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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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糖量(以还原糖计),%, ≥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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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卫生指标

按GB 11671的规定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室温条件下,用匙取果酱约20g,置于干燥的白瓷盘上,在1min内观察酱体有无流散和汁液析出。然后将样品果酱全部倒入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外来杂质,品尝风味。

4.2 理化检验

4.2.1 可溶性固e物

按GB 12295方法测定。

4.2.2 总糖量

按GB 11860方法测定。

4.3 卫生指标检验

4.3.1 重金属

按GB 11671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同一品种,同一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检验批次。

5.2 产品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从每一批次产品中随机取样品6瓶(罐),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者方准出厂。

5.3 在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稳定后,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微生物指标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为不定期检验。

5.4 对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次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验, 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 产品质量如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选定O裁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6 标志、包装

6.1 产品标志

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纸箱标志

应符合GB 12308的规定。

6.3 包装要求

6.3.1 马口铁罐表面须清洁、无锈斑、封口完整、卷边处无铁舌,不漏气,不胖罐、 无变形。

6.3.2 罐头外贴以商标纸(或用印铁商标)须清洁、完整、牢固而整齐。商标纸与罐身内高相等,其负公差不得超过2mm(大包装的商标纸可以印成小型商标贴在罐身上)。

6.3.3 箱内罐装排列整齐不松动。每箱按标明罐数分别装箱。

6.3.4 马口罐箱内衬垫材料:应符合GB 12308的要求。

6.3.5 玻璃瓶箱内衬垫材料:四周用瓦楞纸隔垫,两层罐头间、 纸箱底盖处加衬草纸板。

7 运输、贮存

7.1 运输

7.1.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长途运输的车船必须遮有盖。

7.1.2 运输温度应控制在0~38℃之间,避免骤然升降。

7.1.3 运输一般不得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

7.1.4 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

7.2 贮存

7.2.1 贮存仓库应有防潮措施,远离火源,保持清洁。

7.2.2 贮藏库温以20℃左右为宜,避免温度骤然升降。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 相对湿度一般不超过75%,在雨季应做好防潮、防锈、防霉工作。

7.2.3 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底层应用垫板垫起, 垫板与地面间距离150mm以上,箱与墙壁之间距离500mm以上。

7.2.4 成品箱在托盘上的排列方式按GB 12308规定执行。

7.2.5 成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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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省土产果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寿增、詹芙琴、田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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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 1992-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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