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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校园食品卫生责任规定
发布日期:2005-11-21 00:00:00    浏览次数:12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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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息18日,卫生部印发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学校食物中毒划分为3级,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中将食物中毒按严重程度划为3个等。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规定》指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据了解,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要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要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肥称肺郎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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