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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饮用水标准为何20年不变
发布日期:2005-09-22 00:00:00    浏览次数:12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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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有关方面透露,正在修订1985年以来实施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计划在近期重新公布实施。作为新的国家标准,对饮用水增加了亚硝酸盐、溴酸盐、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等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物检测指标,将更加有益于国民健康。 

  目前,全国>有约4亿人饮用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水,城市供水仍有20%不达标。由于目前的饮用水标准中缺少对这些有害物质的具体检验方法和限量指标,有害饮用水不仅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很难受到查究。以至于很多地方的饮用水潜藏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却未被发现,水媒介传染病在人群中也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严重滞后,导致管理部门无所适从,供水企业无意改善水质,以至于饮用水安全成为监控和治理的死角。 

  根据国家《标准化实施条例》,标准实施后,相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何以饮用水国家标准20年未改,有关方面曾解释说是由于未能协调统一所致。 

  事关公众生命安全,政府职能机关何以不能达到协调统一呢?我以为主要是利益纠结所致。城市供水要达到新的标准,就必须加大净化技术的投入,改造现有供水设施,大规模的投入成了不小的负担。当下城市供水在不少地方尚属公益性事业,对财力困难的政府来说,亦缺乏提高饮用水标准的内在动力。相应的,如果投入过多,水价标准必然会提高,又牵涉到公众的利益,民众也未必答应。同时,现有的卫生监控技术手段和设备也远不能适应需要,投入和产出同样会让监管部门望而却步。 

  正因为饮用水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国际上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修订频率越来越快,检测项目不断增多,指标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我国饮用水标准为何落后20年?除了部门利益在作怪,不能不说是因为行政部门疏懒无为,甚至不作为。难道因为协调统一难,就将国家标准搁置?可悲的是,这种行政不作为,虽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却最终无人埋单。而恰恰是缺乏问责,使一些行政部门敢于漠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漠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目前空难理赔标准还是1993年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至今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1996年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但直到今天国家亦没有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这些标准之失,恰恰是为人民服务褡谥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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