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生产日期”改为“有效使用日期”;质检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尚不知情
正在内蒙古召开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第十一次年会上,协会理事长宋昆冈称,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紧急报告,建议对液体乳生产日期的定义作出明确解释;同时,将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改为“有效使用日期”。
早产奶问题先后困扰伊利、光明、三鹿等知名乳品企业。宋昆冈认为,把早产奶说成是一种行业规范是不确切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国家规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宣传处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乳协紧急报告娜不知情。而质检总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未谈及何时会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而是强调“国家对于限时使用的商品特别是食品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标注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据悉,在国外,液体乳产品一般标注为“在此日期前饮用”。
出自:新京报